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七六號
原告丙○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萬(下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臺北縣板橋市○○路○○○號開設電腦遊戲出租公司,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在該址將原告所享有著作權之「魔法門VI奉天承運」遊戲軟體灌入電腦內供不特定人把玩營利,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