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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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四八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貳萬陸仟肆佰陸拾元│0000000││││善基金會│南分行│││││├─┼─────────┼─────────┼───────────┼─────────┼────────┼──┤│2│財團法人新光人壽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貳萬陸仟肆佰陸拾元│0000000││││助學金基金會│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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