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八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被告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薛德芬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
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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