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0七號
聲請人詮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和寬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UA五一六四四三││││ 李珮瑜 │行││拾柒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