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112年度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楊忠選任辯護人李瑀律師
許哲銓律師被告 戴光晨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被告 謝宇灝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 魏逸 文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 律師被告 周碩 品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沈宏儒 律師被告 戴子晏 選任辯護人 郭志偉 律師
林睿群 律師被告 羅杰 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 律師
江宇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第25772號、第31823號、第37459號、第4056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086號、第17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陳楊忠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二、戴光晨犯如附表一編號六十四至八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十四至八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三、謝宇灝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至八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至八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四、 魏逸文 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六十四至六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六十四至六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五、 周碩品 犯如附表一編號五十三至五十七、六十至六十一、七十一至七十五、七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十三至五十七、六十至六十一、七十一至七十五、七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六、戴子晏犯如附表一編號六十六至六十八、七十、七十六、七十九至八十、八十二、八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十六至六十八、七十、七十六、七十九至八十、八十二、八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七、 羅杰犯 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一、八十三、八十五至八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一、八十三、八十五至八十八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八、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九、戴光晨、魏逸文、戴子晏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事實
一、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 張俊 偉、周碩品、戴子晏、羅杰及 周碩輝 (另案偵辦)均知悉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且3人以上以實施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為手段而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禁止,陳楊忠竟於民國110年8月下旬之某日,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發起組成萬能娛樂城販毒集團犯罪組織(下稱系爭販毒集團),由其提供顧客名單,工作手機、愷他命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份之毒品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供系爭販毒集團之運作,並陸續招募周碩輝、謝宇灝、魏逸文、 張俊偉 、周碩品、戴子晏、戴光晨、羅杰等人分別擔任管理、控台及車手,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張俊偉、周碩品、戴子晏、羅杰、周碩輝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系爭販毒集團犯罪組織,以陳楊忠所提供之顧客名單、工作手機、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進行交易。渠等於戴光晨參與上開犯罪組織前,即以戴光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房屋(下稱R樓)作為販毒車手工作之據點,起初係由周碩輝擔任管理排班、計算車手薪水、結算毒品及販毒價金之工作,周碩輝、謝宇灝則擔任接聽購毒者電話、通知車手交易之控台,魏逸文、張俊偉、周碩品、戴子晏、羅杰則均為車手,戴光晨係於112年2月接手周碩輝之工作,渠等販售之毒品分為大 包愷 他命價格新臺幣(下同)5000元、中包愷他命價格3000元、小包愷他命價格2000元、毒品咖啡包1包600元,買5包送2包,接聽購毒者電話之控台及現場交易之車手均可從愷他命售價中大包抽取400元、中包抽取250元、小包抽取200元,咖啡包則每包抽取150元,其餘獲利均歸陳楊忠所有。陳楊忠、周碩輝、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張俊偉、周碩品、戴子晏、羅杰即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由附表一所示之控台與購毒者以行動電話連繫後,該附表所示之車手即前往與購毒者交付各該編號所示數量、金額之毒品與購毒者,並收取價金。
二、戴光晨知悉制式或非制式手槍、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子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制式、非制式手槍及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107年間某時,在新竹縣關西鎮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徹 (音譯)」之成年男子,以60萬元之價格,購得德國HK廠USP型制式槍枝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槍枝2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子彈46顆而持有之,並置放於其新竹縣○○鎮○○路0號屋內。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如係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即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亦同此旨)。準此,後述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至各該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自己而言,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即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部分,被告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羅杰 及渠 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均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20至221頁、本院卷三第110頁,本院卷對照表詳如附表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亦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認上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另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得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部分:㈠此部分事實,為被告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周
碩品、戴子晏、羅杰所是認(見偵三卷第123頁、第321至326頁、第513至518頁、偵四卷第226至230頁、第477頁、第493頁、偵六卷第69至71頁、第125至128頁、第132頁、第143頁、第289至291頁、第358至360頁、偵七卷第8至9頁、第47至48頁、第51至53頁、第73至75頁、第79至80頁、偵十卷第216至270頁、偵十二卷第39至44頁、偵十四卷第284至287頁、本院卷一第80頁、第92頁、第98至100頁、第215至216頁、本院卷二第61頁、第212頁、第243頁、第323至324頁、本院卷三第109頁、本院卷四第38頁、第104至106頁、本院卷六第91至92頁、第120頁,偵查卷對照表詳如附表三),核與證人即共犯張俊偉、證人 趙珞青 、 徐永霖 、 李明 諺、 胡展源 、 顧嘉惠 、 林恩緯 、 郭品秀 、A1、A2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3至42頁、第111至119頁、第125至142頁、第293至300頁、第307至361頁、第561至570頁、偵二卷第135至148頁、第261至267頁、第415至419頁、第425至427頁、偵五卷第257至259頁、偵六卷第163至175頁、第207至218頁、第273至277頁、第363至365頁、第369至371頁、偵九卷第10至54頁、第57至59頁、第242至243頁、第270頁、偵十四卷第5至24頁、第191至225頁、偵十五卷第145至166頁、第241至246頁、本院卷一第86至87頁、本院卷五第22至24頁),且有手機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暨翻拍照片、車輛照片、現場照片、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93至108頁、第181至186頁、第189至198頁、第201至217頁、第223至232頁、第235至241頁、第245至253頁、第269至271頁、第377至387頁、第391至406頁、第413至432頁、第453至456頁、第459至464頁、第467至471頁、第475至559頁、偵二卷第97至108頁、第299至312頁、第317至327頁、第331至339頁、第343至355頁、偵三卷第63至68頁、第75至98頁、第131至138頁、第141至178頁、第265至270頁、第273至278頁、第287至288頁、第299至321頁、第483至488頁、偵四卷第35至45頁、第75至118頁、第211至215頁、偵五卷第107至112頁、偵六卷第206頁、第219至230頁、偵九卷第199至207頁、偵十卷第29至30頁、第31至36頁、第339至344頁、第365至370頁、偵十一卷第81至198頁、第349至360頁、第385至393頁、第433至478頁、偵十二卷第53至66頁、第193至197頁、第281至286頁、第293至31頁、第325至368頁、偵十三卷第143至157頁、第183至209頁、第305至317頁、第321至341頁、第345至359頁、第363至369頁、第373至380頁、偵十四卷第73至86頁、第103至107頁、第125至147頁、第305至309頁、偵十五卷第61至67頁、第75至90頁、第97至101頁、第107至126頁、第127至132頁、第191至210頁、第225至229頁、偵十七卷第83頁、第87至93頁、第127至158頁、第233頁、偵十九卷第41至48頁、第95至125頁、第147至161頁、第381至387頁),足認上開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關於被告陳楊忠等人以上開房屋作為本案販毒據點乙節,被
告陳楊忠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我們開始販毒是在110年8月底,R樓就是大家補毒品、交接手機跟結帳的地方,據點的房租是付給戴光晨,戴光晨是在111年2、3月開始參與結帳的工作,在此之前他沒有參與,單純是賣早餐,他雖然知道我們會在R樓聚集,但我決意要販毒時沒有跟他講,前面結帳的時候,會刻意迴避他會來的時間,由於他是做早餐店,可能下午2、3點店收攤才會上來跟我們一起,我怕萬一他知道我們把那裡當作販毒據點,後面不租給我們,大家就多麻煩等語(本院卷二第64頁、第76至77頁),而依卷內資料,尚乏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戴光晨參與前述結帳等事務前,於出租房屋與被告陳楊忠等人使用之期間,確實知悉該屋係作為本案販毒據點,自難認其提供該屋之行為,係出於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共同販毒或幫助販毒之主觀犯意。
㈢就被告戴光晨參與本案販毒集團之之始點,其於偵訊時供稱
:我是111年2月開始結算車手販毒所得,不是說完全交給我,當時我是跟周碩品做結算,周碩品比較會教我,魏逸文曾把錢交給我,但沒有幾次,張俊偉沒有,戴子晏跟羅杰也會把錢交給我,我的工作是跟他們點毒品的數量跟錢,車手的薪水是我會寫清楚,我點完後會寫在便條紙上,再把錢跟便條紙丟環中東路6樓的保險箱內等語(見偵七卷第79至80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則稱:我是在111年2月開始加入本案集團,是陳楊忠找我加入,他請我幫忙收錢,他當初是朋友介紹認識的,時間有點久了;一開始周碩輝先跟我租上開房屋,然後是魏逸文找我,他說換他租,張俊偉就跟魏逸文一起合租,整層6樓租給他們;當時 阿忠 跟我說請我幫他收錢,他有講說是賣毒品的錢,計算車手的薪水是我,發薪也是我,他們去外面賣毒品收回來的錢也是交給我,當時阿忠想說我早餐店生意不好,要讓我賺一點錢,我就答應他收錢跟發薪,一天的報酬是1000元,從111年6月往前推算2個月才是完全交給我,這樣算,我總共領的報酬是6萬元;車手交給我之後,我前面是交給周碩品,後面就放在6樓的保險箱,我結帳的工作前手是周碩輝,他跑掉之後,教我的是周碩品等語(本院卷一第98至99頁、本院卷二第8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魏逸文亦稱:我是在110年7至8月加入本案販毒集團,是周碩輝找我加入的,當時另名車手是周碩品,我販毒的所得都是交給周碩輝,他負責結帳、補東西,我參與到111年農曆年2月多等語(見偵三卷第516頁、偵六卷第290頁、偵七卷第47至48頁、本院卷一第92頁、本院卷四第38頁);復參證人即共犯張俊偉所陳:是周碩輝找我加入本案集團的,我參與的時間點是110年11月到111年1月,參與的過程只有跟周碩輝及掌機聯繫,我做的那3個月,販毒所得都是給周碩輝,負責發薪水的人也是周碩輝,那時戴光晨是早餐店的老闆和房東,周碩輝幫我租上開房屋,我跟魏逸文一起支付房租,之後我沒有販毒的時候,戴光晨好像變成收水(收販毒所得)和發放薪資,戴光晨打我的時候,我已經沒有在販賣了等語(見偵九卷第269至270頁、本院卷一第86至87頁、本院卷五第22至23頁),再稽之卷附被告戴光晨與被告周碩品111年2月22日之對話紀錄,周碩品糾正被告戴光晨記載錯誤之部分,循渠等對話之脈絡,可徵該日應非被告戴光晨首日結帳工作之日,依上開事證交互勾稽,足證被告戴光晨於附表一編號64所示之日,確實參與本案販毒集團。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戴光晨自110年9月間即參與本案,然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此情,自無從遽謂被告戴光晨於附表編號64所示時點之前已參與本案。
二、事實欄二部分:此部分事實,迭據被告戴光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偵三卷第131頁、第133頁、偵六卷第360頁、偵八卷第102頁、本院卷一第215頁),且有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61至167頁、第239至241、偵八卷第105至112頁),足認被告戴光晨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羅杰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㈠罪名:
⒈事實欄一部分:
⑴被告陳楊忠就附表一編號1至87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88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前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發起本案犯罪組織之行為,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
⑵被告戴光晨就附表一編號64至87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88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前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就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行為,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⑶被告謝宇灝就附表一編號1至2、12至87部分,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88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前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就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行為,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⑷被告魏逸文就附表一編號1至23、64至65部分,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販賣前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行為,則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⑸被告周碩品就附表一編號53至57、60至61、71至75、78部分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販賣前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行為,則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⑹被告戴子晏就附表一編號66至68、70、76、79至80、82、84
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販賣前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行為,則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⑺羅杰就附表一編號81、83、85至8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編號88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販賣前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行為,則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⒉事實欄二部分:
繼續犯為實質上一罪,因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循此,持有槍枝、子彈均為繼續犯,於行為人終止持有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是期間法律縱有變更,然其行為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從而,被告戴光晨自承於107年間之某時開始持有本案槍、彈,嗣於111年6月8日為警查獲,已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109年6月12日修正施行之後,其行為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規定。是核被告戴光晨此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㈡共犯結構:
⒈被告陳楊忠就附表一所示各該編號控台、車手及先後負責結
帳之共犯周碩輝、被告戴光晨間,就各該編號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戴光晨與陳楊忠、謝宇灝、周碩品、戴子晏、羅杰間,
就附表一編號64至88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謝宇灝與陳楊忠、戴光晨、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
羅杰、共犯張俊偉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2、12至88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魏逸文與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共犯周碩輝間,就
附表一編號1至23、64至65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周碩品與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間,附表一編號53至5
7、60至61、71至75、78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戴子晏與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間,就附表一編號66
至68、70、76、79至80、82、8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⒎被告羅杰與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間,就附表一編號81、8
3、85至88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關係:
⒈事實欄一部分:
⑴被告陳楊忠就附表一編號1首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間,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⑵被告戴光晨就附表一編號64首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⑶被告謝宇灝就附表一編號1首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⑷被告魏逸文就附表一編號1首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⑸被告周碩品就附表一編號53首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⑹被告戴子晏就附表一編號66首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⑺被告羅杰就附表一編號81首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⒉事實欄二部分:
被告戴光晨持有本案制式、非制式手槍共3把及子彈46顆,各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僅分別論以單純一罪;又其同時持有上開槍、彈,係以一持有行為觸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非制式手槍罪及非法持有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處斷。
⒊被告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
羅杰各自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事實欄一部分:
⑴被告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羅杰就附表一編號88部分販
賣毒品之犯行,客觀上雖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惟因遭查獲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⒉⑵被告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羅杰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所涉本案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對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免其刑之規定,相對於證人保護法第14條係就該法第2條所列舉各類犯罪而為一般共同之規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屬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查被告謝宇灝、周碩品供出本案毒品來源,使偵查機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見本院不公開卷第31頁),此部分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渠等之刑,並遞減之。⑷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侵害
之數法益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乃設有減輕其刑之規定,此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即明,本案被告謝宇灝、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羅杰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原應 就渠 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渠等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⑸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量刑之審酌因子,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判決同此意旨)。被告陳楊忠、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羅杰及渠等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上開被告之刑云云,然上開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係智識正常之人,對於何者當為、何者不應為本有判斷能力,渠等所為顯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且本屬立法者制定處罰之犯罪,立法者既就此類犯罪行為制訂刑罰權裁量之範圍,法院本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裁量範圍酌定刑度,而本院綜合卷內事證,認其並不具犯罪特殊之原因、環境而有堪予憫恕、情輕法重之特殊事由,自不應任意跳脫法定刑之範圍而侵害立法權,要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⒉事實欄二部分: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由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故上開規定即為刑法第62條但書所示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查被告戴光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事實欄一部分),經警於111年6月8日持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新竹縣關西鎮之住所搜索時,主動向員警告知其持有上開槍枝及子彈,員警因而查獲上開槍彈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綦詳(見偵三卷第133頁),並有前揭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見偵三卷第161至167頁)。又稽之員警所持之搜索票,其上所載「應扣押物」為「有關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應查扣之物」(見偵三卷第159頁),可徵被告稱員警尚未發覺其持有上開槍、彈前,即主動向員警告知槍枝存放位置等節,應係屬實,自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⒊被告戴光晨、謝宇灝、周碩品、羅杰各有前述數項減輕事由,均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之。
㈤量刑: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上開被告均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反而分別發起、參與販毒組織,藉此獲取不法利益,完全無視政府嚴厲查緝毒品禁令,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且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染上毒癮者為索得吸毒之資金,甚至甘冒竊盜、搶奪、強盜等財產犯罪之風險,亦造成社會治安嚴重敗壞,實應予嚴懲;而被告戴光晨無視於我國關於槍砲管制之禁令,竟持有本案槍彈,造成社會治安潛在之危險,所為亦應非難;再衡酌上開被告行為時之年紀、素行、犯罪後面對司法之態度,兼衡渠等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參與程度、分工項目、販賣毒品之次數、交易金額、所獲利益及未能及時悔悟而一再違犯等一切情狀,就上開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渠等所犯各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犯罪動機及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㈥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同條例第3條第3項固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自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業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在案,是就被告陳楊忠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羅杰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本院均毋須審酌是否命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肆、沒收:㈠事實欄一部分:
⒈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分別檢出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俱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⒉犯罪所得:
⑴關於被告戴光晨參與本案收水、結帳及發薪等工作之報酬,
其固於本院準備程序稱係以1天1000元計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8頁),惟又稱:從111年6月往前推算2個月才是完全交給我,這樣參與本案的報酬算是6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由於被告戴光晨是否每日上工,尚乏事證可明,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以6萬元計其報酬。
⑵被告戴子晏於警詢、偵訊時均稱其僅參與5次販毒,所取得共
1萬元之價金均未上繳(見偵十二卷第40頁、偵四卷第230頁),惟其既自承:我是做晚上的,白天還有另一個跟我同案的叫做羅杰等語(見偵六卷第294頁),顯見被告如同其他本案送交毒品車手一般,非24小時上工,衡之毒品價值非少,復有隨時遭查緝之風險,被告戴子晏既係受雇於被告陳楊忠從事販賣之非法工作,對於上位者而言,自有捲款、持毒品而逃之風險,參以其所參與之時間為111年4月11日、4月15日、5月2日、5月4日至5月7日數日,應無任由其私自保管販毒價金如此長時間之理,是被告戴子晏上開陳述之真實性,已有可疑;其嗣於本院審理時,又稱迄未取得販毒報酬,而綜觀卷內事證,亦無其取得報酬之證明,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無從率爾認定其犯罪所得。
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
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考其立法理由乃因毒品犯罪常具有暴利,且多具有集團性及常習性,考量司法實務上,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犯罪有關,但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證明,如不能沒收,將使毒品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而難以杜絕毒品犯罪行為,為彰顯我國對於毒品防制之重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所謂擴大沒收,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經查,附表二編號9所示被告羅杰於附表一編號88所載地點遭查獲時,自其身上扣得之6萬3200元,為販毒所得,業據其陳明在卷(見偵十二卷第222頁、本院卷二第195頁),然其該次行為為未遂,可徵認其身上遭查扣之6萬3200元,至多係包含附表一編號87所示之販毒價金,且查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羅杰該次販毒工作業已與集團對帳完成,自難遽認其為警查獲前1小時之個人販毒酬勞業已取得,爰不於附表一編號87部分予以宣告沒收,然上述6萬3200元既為本案販毒集團所獲利益,依前揭規定,仍應予以沒收。至附表二編號10所示於被告住處查扣之9100元,為被告個人分得之販毒所得,業據其坦認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96頁),此部分既係於被告居處所查得,自可認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81、83、85、86販毒行為及其他未經查獲部分之犯罪所得,當應予以沒收,自不待言。
⑷其餘被告本案販毒所獲利益,各如主文欄所示沒收之金額,
俱屬渠等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⒊犯罪工具:
⑴被告陳楊忠、魏逸文、戴子晏用以作為參與本案犯行聯繫之
手機,均未據扣案,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可證該等手機現仍存在,此物品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開啟刑事執行程序外,對於上開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⑵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為被告羅杰所持用販毒之工作機,除此
之外,編號15所示被告羅杰所有之手機,內有「R樓娛樂城」群組,且販毒工作之溝通會使用上開群組,如係要換班,亦會使用此手機,為其所是認(見本院卷二第212至213頁);而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之物,係供各該編號之被告犯本案所用,均據該等被告供承在卷,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㈡事實欄二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槍枝,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物品,乃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子彈經以採樣其中部分試射,鑑定其殺傷力,未試射之子彈
部分,因與採樣試射之子彈為同類型制式子彈,認亦具殺傷力,尚不背離常規,自不以全部試射為必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36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至21所示子彈(與各該採樣試射之子彈均為被告取得,外觀上無不同之處,屬同類型之子彈,見偵八卷第105至110頁),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物品,乃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未經諭知沒收之子彈16顆部分,因鑑定過程中經試射擊發
,而喪失子彈之效用,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本案其餘扣案物,未經本判決敘及者,皆經本院依卷內事證
審認與被告陳楊忠、戴光晨、謝宇灝、魏逸文、周碩品、戴子晏、羅杰無涉,爰不予諭知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直接或間接足以證明犯罪行為之一切證人、證物而言;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倘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戴光晨應就起訴書附表全部販毒行為負責、被告魏逸文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販毒車手、被告戴子晏為起訴書附表編號49、50之販毒車手,無非係以前揭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為其論據。然查:
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戴光晨自110年9月間即參與本案犯罪組織
,並擔任事實欄所示工作內容,惟如前述,依卷內事證,僅能得出其自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4所示時點參與之明證,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戴光晨於110年9月間之某時起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4所示時點前均有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即屬不能證明。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指被告魏逸文參與之部分:
被告魏逸文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犯行,惟其於本院訊問時已稱:我固定上早班(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我擔任車手的時間是110年7、8月到12月,還有111年農曆年2月多那段時間(見本院卷四第38頁),則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111年1月23日之販毒行為,是否為被告魏逸文所參與,已有可疑。又參以毒品買家林恩緯於警詢時所指交易車手使用之車輛車牌號碼係0000-00,與魏逸文使用之車輛有別,且其指認送交毒品車手之照片,實為「周碩品」(見偵十四卷第12至13頁、第27頁、第35頁),卷內復無現場明確可辨之交易照片可證係魏逸文所為之交易,自無證據可資補強魏逸文之自白,此部分犯罪事實無從認定。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49、50所指被告戴子晏參與之部分:
被告戴子晏於本院雖坦承此部分犯行,惟其先前於警詢時係否認之態度,而依毒品買家趙珞青於警詢時所指認之車手為周碩輝(見偵一卷第39至41頁、第47頁、第53頁),然卷內尚無周碩輝於111年4至5月間仍於本案犯罪組織內從事販毒分工之事證,是證人趙珞青指認當下所憑之認知、記憶是否有誤,已非無疑,復無其他現場交易照片可明車手之人別,自無從遽認被告戴子晏此部分涉有犯嫌。
三、綜上,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被告戴光晨、魏逸文、戴子晏就前揭部分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戴光晨、魏逸文、戴子晏之認定,此部分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自應為渠等無罪之諭知。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固敘及上開被告均知悉本案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曱基卡西酮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然查,附表二編號3所示毒品咖啡包固經抽樣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編號4所示1包毒品咖啡包亦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而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然觀諸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1日刑鑑字第1110068011號鑑定書所載,上開經鑑定之2包毒品咖啡包主要成分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成分為「微量」(見偵十卷第31至32頁),此2咖啡包與附表二其餘毒品咖啡包之內容物均為橘色粉末,價格亦無區別,附表二所示其餘毒品咖啡包並未檢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實難認上開被告對於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中,部分包裝混合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乙節,有所認識,自不得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之罪名相繩,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註:其中第3項業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自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購毒者控台車手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110年9月3日晚間7時54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 魏逸文愷 他命3000元5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年9月3日晚間8時9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1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年9月4日下午1時58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3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陸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0年9月4日下午7時48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 李明諺 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0年9月6日上午11時35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3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0年9月8日上午11時52分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3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10年9月8日中午12時45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萬能加油站李明諺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10年9月8日下午2時3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3000元5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10年9月8日晚間8時32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1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10年9月8日晚間9時56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3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10年9月9日上午9時33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周碩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3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10年10月18日晚間8時13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3000元5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10年10月19日晚間8時13分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魏逸文毒品咖啡包1200元2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10年10月21日下午6時2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3000元5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10年10月21日晚間7時49分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3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10年10月22日下午2時26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 前顧嘉惠 謝宇灝魏逸文毒品咖啡包6000元7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10年10月23日上午11時26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1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10年10月23日下午2時43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魏逸文毒品咖啡包9000元7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110年10月24日中午12時58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李明諺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110年10月24日晚間7時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3000元5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10年10月26日晚間7時12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3000元5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10年10月27日下午1時29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4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110年11月1日凌晨2時49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魏逸文毒品咖啡包9000元7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110年11月5日下午5時24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 偉愷 他命3000元5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110年11月5日下午6時14分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 張俊偉愷 他命2000元1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110年11月11日晚間9時24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9000元7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110年11月12日下午6時5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5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110年11月13日凌晨0時49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9000元7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110年11月13日下午5時55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5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10年11月13日晚間11時22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6000元4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10年11月14日上午8時20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9000元7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110年11月14日晚間8時15分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1200元2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110年11月15日下午6時18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5000元6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110年11月15日下午6時46分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2000元2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110年11月15日晚間9時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李明諺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2000元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110年11月17日凌晨1時56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6000元7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18分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1200元2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110年11月17日晚間8時47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2000元4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110年11月17日晚間10時25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徐永霖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600元2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110年11月18日下午5時2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10年11月18日晚間11時37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2000元4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110年11月26日晚間5時39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110年11月29日下午6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110年12月1日晚間8時24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110年12月13日晚間9時16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6110年12月15日晚間11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110年12月18日下午2時1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6000元8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110年12月20日下午2時12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李明諺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2000元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1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110年12月23日凌晨0時44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3000元6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10年12月23日晚間9時4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2000元4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15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9000元8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3111年1月9日下午2時52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 周碩品愷 他命2000元4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111年1月13日上午11時20分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周碩品毒品咖啡包1200元2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111年1月14日中午12時25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周碩品毒品咖啡包1萬2000元8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111年1月14日晚間8時40分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李明諺謝宇灝周碩品愷他命2000元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111年1月19日下午5時23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周碩品毒品咖啡包1200元3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8111年1月23日下午1時23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 不詳愷 他命2000元1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111年1月24日中午12時53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李明諺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2000元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111年1月27日晚間9時24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周碩品毒品咖啡包1200元3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11年1月29日下午1時13分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周碩品毒品咖啡包1200元3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2111年1月31日晚間8時51分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民新門市李明諺謝宇灝張俊偉愷他命1萬元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3111年1月31日晚間10時21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張俊偉毒品咖啡包1800元2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4111年2月3日下午5時50分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李明諺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5000元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5111年2月5日凌晨2時6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魏逸文愷他命2000元4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逸文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111年4月11日下午5時20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戴子晏毒品咖啡包1萬2000元8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7111年4月11日下午5時4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李明諺謝宇灝戴子 晏愷 他命2000元1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8111年4月11日晚間8時1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 戴子晏愷 他命3000元6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9111年4月14日下午2時11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不詳愷他命2000元49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0111年4月15日下午3時40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戴子晏毒品咖啡包1萬2000元8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111年4月15日下午5時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海門市李明諺謝宇灝周碩品愷他命2000元1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2111年4月20日下午6時22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忠敬門市徐永霖謝宇灝周碩品毒品咖啡包3000元3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3111年4月22日下午1時42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周碩品毒品咖啡包1萬2000元85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4111年4月22日下午5時42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周碩品愷他命2000元4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5111年4月23日上午10時9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周碩品愷他命2000元2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6111年5月2日凌晨2時10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戴子晏愷他命3000元7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7111年5月2日晚間8時34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不詳愷他命2000元50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8111年5月3日下午5時11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趙珞青謝宇灝周碩品愷他命2000元4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碩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9111年5月4日晚間11時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戴子晏愷他命3000元71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0111年5月5日晚間7時27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戴子晏愷他命2000元2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13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海門市李明諺謝宇灝 羅杰愷 他命2000元1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82111年5月6日晚間8時13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胡展源謝宇灝戴子晏愷他命3000元72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3111年5月7日下午5時20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海門市李明諺謝宇灝羅杰愷他命2000元1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84111年5月7日晚間8時45分桃園市○○區○○路00號興圓門市林恩緯謝宇灝戴子晏愷他命2000元23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子晏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5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24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羅杰毒品咖啡包1萬2000元86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86111年6月6日下午3時54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前顧嘉惠謝宇灝羅杰毒品咖啡包9000元87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87111年6月8日中午12時8分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社區門口前郭品秀謝宇灝羅杰愷他命5000元毒品咖啡包3000元88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88111年6月8日下午1時4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江園門市李明諺謝宇灝羅杰未遂14陳楊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戴光晨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謝宇灝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羅杰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晶體52包(驗前總毛重120.93公克,驗前總淨重95.45公克,取樣0.10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米白色細晶體1包(驗前毛重5.27公克,驗前淨重4.78公克,取樣0.11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3橘色粉末(外包裝為黑/白/綠/粉色)256包(驗前總毛重833.85公克,驗前總淨重597.25公克,取樣1.22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橘色粉末(外包裝為橘色)1包(驗前毛重5.16公克,驗前淨重2.73公克,取樣1.48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5橘色粉末(外包裝為黑色)15包(驗前總毛重53.64公克,驗前總淨重36.29公克,取樣1.57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6橘色粉末(外包裝為綠/白色)13包(驗前總毛重55.26公克,驗前總淨重39.23公克,取樣1.32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7橘色粉末(外包裝為灰色)8包(驗前總毛重57.69公克,驗前總淨重43.10公克,取樣1.84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8橘色黏稠物質(外包裝為紅色)33包(驗前總毛重138.95公克,驗前總淨重76.02公克,取樣0.84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9現金6萬3200元被告羅杰持有10現金9100元被告羅杰持有11手機(廠牌:APPLE,IMEI:000000000000000,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被告戴光晨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12手機(廠牌:APPLE,型號:IPHONE7,IMEI:000000000000000,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被告謝宇灝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13手機(廠牌:REALME,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被告謝宇灝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14手機(廠牌:APPLE,IMEI:00000000000000,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被告周碩品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15手機(廠牌:APPLE,型號IPHONE11,IMEI:000000000000000)1支被告羅杰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16手機(廠牌:APPLE,型號IPHONE7,IMEI:000000000000000)1支被告羅杰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17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2個)經鑑定具殺傷力18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2個)經鑑定具殺傷力19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2個)經鑑定具殺傷力20制式子彈26顆經鑑定具殺傷力21非制式子彈4顆經鑑定具殺傷力附表三:
原偵查卷案號簡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卷一偵一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卷二偵二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卷三偵三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卷四偵四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卷五偵五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卷六偵六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卷七偵七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2號卷偵八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823號卷偵九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59號卷一偵十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59號卷二偵十一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59號卷三偵十二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59號卷四偵十三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59號卷五偵十四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59號卷六偵十五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560號卷偵十六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86號卷一偵十七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86號卷二偵十八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14號卷一偵十九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14號卷二偵二十卷附表四:
本院卷對照表簡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卷一本院卷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卷二本院卷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卷本院卷三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31號卷本院卷四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301號卷本院卷五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94號卷本院卷六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06號卷本院卷七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09號卷本院卷八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16號卷本院卷九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47號卷本院卷十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58號卷本院卷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