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託收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銘鴻 間請求給付信託收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1,966元(529,966+132,000=661,9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