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請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龍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人本至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73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裁判費)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