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619號聲明人乙○即拋棄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明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即拋棄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命聲明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明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