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203號
原 告 江明玉
訴訟代理人 黃重綜
被 告 興晉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瑋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0年3月18日上
午9時23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公司已於99年12月23日解散,原告應於7日內查報被告
公司清算人、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
股東名簿。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