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99號
原告 盧櫻方
被告 林凱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22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起至110年7月6日前某日,將其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0年6月初,使用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訛稱投資將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6日9時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轉匯其他帳戶而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幫助洗錢行為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其沒有拿到任何錢,但是其能稍微做賠償,大約2、3萬元,因為其也是被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固抗辯其沒有拿到任何錢,其也是被騙等等,惟被告有無取得金錢不影響侵權行為要件之成立,且被告雖未直接實施詐騙原告之行為,然其提供上開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其根本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自稱「小鯊魚」之人,進而讓詐欺集團藉此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之用,均為促成原告財物損失之助力行為,自應視為原告所受上開損失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自屬有據。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6月28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被告迄今未給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29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22元(即原告預納之提解費1,522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