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債權人 曾勁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連恆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6月28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