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翎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翎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