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20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所為關於張宗源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裁定,就107年度審訴字第50
2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爰因本案被告張宗源部分,改簡式裁定後,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揭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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