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聲請人 李乃蓉 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劉彰華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