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家進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百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對上訴人即被告葉家進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後,其不服本院105年11月29日105年度訴字第1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105年12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云云,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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