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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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靖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靖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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