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鄧文雖 (DANGVANTUY)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6,57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