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吳政 債務人 黃翊銓黃品諺 債務人 黃信學 債務人 林瑞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翊銓〈原名:黃品諺〉於民國98-102年間
邀同債務人黃信學、林瑞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41,81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翊銓〈原名:黃品諺〉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105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4,5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黃信學、林瑞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5年7月1日起至│1.62%│105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5年7月5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1│184,520元├──────────┼──────┤│上開利率20%計算。││││105年7月6日起至│1.55%││││││105年7月31日止││││││├──────────┼──────┤│││││105年8月1日起至│1.15%││││││105年12月15日止││││││├──────────┼──────┤│││││105年12月16日起至│2.15%││││││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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