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5號聲請人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遠藤仁 代理人 林思勻 相對人 岱儀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英家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而相對人所在地位於高雄市路竹區,有聲請狀所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