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丙○○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8月12日邀乙○○、丙○○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1)新臺幣45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8月12日起至101年8月12日止,每6個月1期,分2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5%計付。(2)5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8月12日起至101年8月12日止,每6個月1期,分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1.5%計付並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丙○○向債權人給付。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期1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6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一般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法律關係,應負一般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03,566元│98年8月13日起至│百分之1.5│99年3月1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5,000元│99年2月13日起至│百分之1.5│99年9月1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