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8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385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告 吳欣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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