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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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潘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明 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又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部分,則係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