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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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5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陳木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被告姓名「陳木杏」均應更正為「潘陳木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被告姓名均記載為「陳木杏」,惟經查被告戶籍登記之姓名係記載為「潘陳木杏」,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故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被告姓名為「潘陳木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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