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甲○○素行良好,案發後坦承犯行不諱,足見已有悔意,請念及上訴人年輕識淺,予以諭知緩刑,以 啟自新 等語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