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九、四九一九、七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由同居人 周金秀 代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現居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二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