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31號原告 吳蘊陽 被告 馬惠明
蔡宗翰 沈士雄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姜如儀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葉玟妤 律師
王之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