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零點捌玖公克(包裝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OO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零點八九公克(包裝重二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三點一公克)係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台南縣○○鄉○○路○○○號所起獲,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違禁物,依首開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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