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光輝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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