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玉簡字第四○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送達代收人 陳端文
訴訟代理人 陳端文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郝燮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