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交簡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交簡字第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
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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