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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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九分許,駕
駛無照三輪拼裝車,上載小型堆土機,未將該堆土機牢固於拼車上,於行經萬丹
鄉四維村與田厝村間產業道路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疏未減速慢行,致擦撞原告所
有由訴外人 謝文達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之自小客車,拼裝車上之堆土
機因而傾倒壓毀該自小客車,致車內乘客謝文達、 林簡 偷死亡,車輛毀損,不堪
使用,按前開車輛為一九九一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