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六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五
五號、第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丙○○○、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
載被告之犯行亦足生損害於甲○○、被告二人應論以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
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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