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同條之十四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