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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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二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告因給付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壹
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