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
三百四十八萬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四萬五千四百
五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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