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富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
三百四十八萬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四萬五千四百
五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