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五
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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