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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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判決有誤寫情形,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號裁定更正錯誤如左: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將判決日期書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者,更正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