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2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2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陳仕卿」署押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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