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22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陳仕卿」署押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