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雙橡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主出版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車主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零壹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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