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二九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何欣儒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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