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二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住台北市○○區○○○路○○○號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叁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壹萬壹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B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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