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救字第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唐肇澧
代理人 陳曉燕
唐銘 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永杉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