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救字第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唐肇澧

代理人 陳曉燕

唐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永杉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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