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鄭漢良
訴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禾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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