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鄭漢良
訴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禾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