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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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 蔡添才 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蔡彩貞 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黃壬聰 被告 楊宗昆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法定代理人 李宏振 被告 郭豐隆
余祥雲 徐世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具狀陳稱本件民事訴訟應待刑事判決結果云云,惟未據原告 陳明 有何法律依據,不影響原告應依限補繳裁判費之義務。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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