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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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91號聲請人 謝正一
謝琇韻 謝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麗秋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麗秋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82萬元擔保假執行,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8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確定在案,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提存書、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提存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供擔保之假執行本案判決既已全部勝訴確定,自得依提存法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法院裁定,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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