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20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8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而本件被告係以不同方法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應予分論併罰,該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犯罪方法更與其於前案(原審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530號)係出售自己帳戶供人使用不同,故本案並無其所稱一案兩判之情形;另其因係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故與 廖建川 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對其量刑自不可能與廖建川相同。其上訴上訴意旨空言原審法院一案兩判,又質疑對其量刑何以較廖建川為重,而各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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