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聲請人甲○○
72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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