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匈牙利制式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及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17226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扣案之「匈牙利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制式子彈1顆」,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5號為無罪判決確定,惟該案查獲扣案之匈牙利制式手槍1枝(九厘米、含彈匣1個)、制式子彈1顆(口徑0.380吋、其餘3顆業已試射用罄),確屬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10075142號槍彈鑑定書號存卷可。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上開槍彈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