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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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偽造文書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偽造文書等參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