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7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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